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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担保后,主借人还款不上,担保人可能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面对这种情况,担保人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应对方式:
- 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起诉借款人:担保人起诉借款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需要准备起诉书、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以及证明被告的资料。如果委托他人诉讼,还需要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 积极到法院说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为欠条约定的还款期后的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不起诉保证人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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