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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权的情形有三种:
- 担保人之间就相互追偿及其分担份额作出明确约定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直接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
- 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的,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只有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主张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 担保人之间未就相互追偿作出明确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定担保人之间具有相互分担的意思表示,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可以主张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共同担保人之间则无权相互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