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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各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应当平均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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