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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不一定会加重债务人债务或增加保证人风险。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的变更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等情况,具体是否会加重债务人债务或增加保证人风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在某些情况下,主合同的变更可能不会对债务人的债务或保证人的风险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债权人的变更(债权让与)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主合同的变更可能会对债务人的债务或保证人的风险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债务人的变更(债务承担)可能导致新的债务人信用状况不佳,从而增加保证人的风险。
因此,在判断主合同变更是否会加重债务人债务或增加保证人风险时,需要综合考虑变更的具体内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保证人的担保范围等因素。如果主合同的变更确实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或增加了保证人的风险,保证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